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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系列硅砖生产线改建及新增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洛阳孟津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空港园区),项目总投资500万元。本项目在原厂区内进行改建,改建内容主要为:①项目在原厂区基础上优化布局,调整部分设备设施位置,2#车间调整为零膨胀硅砖生产车间,增加电干燥设施;②利用现有无钙硅砖隧道窑及其他设施,生产多品种硅砖(无钙硅砖和优质硅砖);③增加耐火材料研发中心; 项目改建后,零膨胀硅砖、无钙硅砖、优质硅砖产能14400t/a,产能不变。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实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项目运行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研发中心设置半封闭式磨砖房,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系统+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隧道窑产生的废气经脱硫+脱硝设施+24m高排气筒排放;焊补实验炉密闭设置,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管+水浴+滤筒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混砂机密闭设置,产生的废气连接至自动混配料系统袋式除尘器+20m高排气筒排放;塑料模具制备设封闭操作间,切割、热熔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等离子光氧一体机+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台车电炉设集气管道、电干燥器炉体上方设集气管道,收集水蒸气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各项经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166-202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2、废水。生产废水经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4、固废。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该项目若涉及规划、土地等事宜,以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如果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同时每年应根据最新的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专项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执行。
七、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4年7月25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