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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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凤川大道118号3号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邓根有
经营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平乐镇中储物流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8日生态环境部第八轮移动源督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有限公司的浙 A8W791 重型半挂牵引车 SCR 系统控制单元氮氧化物传感器插头被拔出,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被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2环责改字〔2024〕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修复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2024年8月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浙 A8W791 重型半挂牵引车 SCR 系统控制单元氮氧化物传感器插头已连接,违法行为已经纠正。
2024年8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你单位处5000元的罚款。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所有人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00( 伍仟元整)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服务中心;账号:************1012—0001******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