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
经营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平乐镇平乐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6月26日对你经营的金属废渣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的金属废渣加工厂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在金属废渣加工过程中,通过布袋除尘器向大气排放粉尘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污染物排放现场录像;《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摘录);采样取证登记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1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2环责改字〔2024〕12号),责令你立即停止排放粉尘污染物。。
2024年8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经营的金属废渣加工厂已经停止调试设备,停止排放粉尘颗粒物污染物。
2024年8月13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2024年8月14日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减轻处罚,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金属废渣加工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服务业废水/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3, 1, 1],处罚金额(X):389333,代入公式:389333 = 200000 + ( ****** - 200000 ) x [ ( 3 / 5 )2 + ( 22 + 12 + 12 + 32 + 12 + 12 ) / ( 52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89333元。
你加工厂******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同意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并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三项中“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处罚的实施意见》(洛市环﹝2024﹞8号)第五条第(三)项“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389333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389333元×20%=77866元),即处于罚款311467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叁拾壹万壹仟肆佰陆拾柒元整(¥:311467.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服务中心;账号:************1012—0001******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30 日